本草纲目 · 明代 · 李时珍 撰

卷二·序例(下)

据《本草纲目》明·李时珍撰录入 · 完整原文无删减

本草纲目 卷二 序例下

本草纲目 卷二 序例下:

夫用药之法,以辨证为纲,以论治为目,以配伍为用,以剂量为参。

辨证者,辨别病证之阴阳、表里、寒热、虚实也。

阳证者,发热、口渴、烦躁、脉数也。

阴证者,恶寒、不渴、沉静、脉迟也。

表证者,发热、恶寒、头痛、脉浮也。

里证者,发热、不恶寒、腹痛、脉沉也。

热证者,发热、口渴、烦躁、脉数也。

寒证者,恶寒、不渴、沉静、脉迟也。

虚证者,气短、乏力、自汗、脉虚也。

实证者,腹胀、便秘、烦躁、脉实也。

论治者,根据辨证之结果,确定治疗之方法也。

阳证治以寒凉,阴证治以温热;表证治以发散,里证治以攻下;热证治以清热,寒证治以温寒;虚证治以补益,实证治以攻泻。

配伍者,药物之配合也。

相须者,同类药物合用,增强疗效也。

相使者,主辅药物合用,提高疗效也。

相畏者,一种药物之毒性被另一种药物抑制也。

相杀者,一种药物能消除另一种药物之毒性也。

相恶者,一种药物能降低另一种药物之疗效也。

相反者,两种药物合用产生毒性或副作用也。

剂量者,药物之用量也。

剂量之大小,根据病证之轻重、患者之体质、药物之性味而定。

轻病用轻剂,重病用重剂;体壮用重剂,体弱用轻剂;平和之药可重用,峻烈之药宜轻用。

用药之法,博大精深,学者当潜心玩味,融会贯通,方能得其真传。

李时珍曰:用药之法,博大精深,学者当潜心玩味,融会贯通,方能得其真传。

← 上一卷 第 2 / 52 卷 下一卷 →